<
    其系与各会攻将领,基于合同意思,共同纵兵,分头窜扰,而作有计划之大规模屠杀及焚烧奸淫,至为明显。纵令被告部队,仅在旬日间,分担京市一隅之屠杀等暴行,然既与各会攻将领,本于联络之犯意,互相利用,以其报复之目的,依照上开说明,即应就全部所发生之结果与松井、中岛、牛岛、末松、柳川各将领,共同负责,奚容罪行调查表载有“中岛”字样,以及被害人未能指出日军番号词为藉口希图诿卸。查市各区,屠杀奸淫等事件,泰半系发生于被告部队驻京这期间内,(即12月12日至同月21日)即在被告自承为其防区之中华门一带而烧、杀、淫、掠居民有案可稽者,已达459起,(详见附件甲9、13、18、19、20、24、26、28号,乙1到370号,丙1至21号,丁1至57号,戊1至3号各证,既本庭侦查审判笔录)其中被害人家属及证人,且多能切实指明被告部队之罪行,如据范文卿之子范实甫供称:“谷寿夫部下杀人、放火、强奸,无所不为,最残忍的要算是谷寿夫部队,杀人最多的约10几万人,我家对门丁道台的孙女被谷寿夫部下13个人强奸,这小姑娘因受不了,惨叫,被日军一刀刺进小腹而死。我还看见邻人魏小山,因谷寿夫部队放火,他去救火,被日军一刀砍死。”丁长荣供称:“我儿子丁连宝,被谷部(指被告)士兵用枪打,又戮一刀死了,当时一共打死七个人。又在中华门赛虹桥,见两个妇人被日兵强奸后,用刺刀从阴部刺进腹部,至腹破肠流而死。”徐承铸供称:“我胞兄徐承耀,被谷寿夫部队拉夫,经母亲哀求,不肯释放,当被拉到雨花台下打死。”又据证人欧阳都麟供称:“日军谷寿夫部队攻陷南京,由中华门首先进城,先行屠杀,就此两天内(12、13两日)中华门内外,遍地尸首,惨不忍睹,有的用刺刀刺孕妇腹部,至腹破胎坠而死,有的用刺刀从妇女阴户刺入,刀尖透过臀部致死,亦有80岁老妇,被强奸致死。”证人张如鸿称:“日军于26年农历11月初十晚进城,杀人放火奸淫最厉害的是谷寿夫部队。”各等语见本庭审判卷1宗30页;3宗35页、39页、43页;7宗60页、61页尤足见被告部队分担实施暴行之事实,昭然若揭,尚何有狡赖之余地。关于第二点,查被告部队,远在保定石家庄一带作战,即曾抢劫居民陈嗣哲所有之衣服古玩28箱及红木家具等物多件,又在浙江德清县境,惨杀平民卜顺金、卜玉山等人(见京字18号,20号各证)是其军纪之败坏,已可概见。迨会攻南京陷城后,更暴行累累,凶残无匹,乃反谓军纪严肃未曾杀害一人,显属遁词,至证人小笠原清,于被告部队会攻南京之时,尚在日本求学,徒以臆测之词,漫谓被告部队在南京并无暴行,自属无可采信。又查被告所属之参谋长下野一霍、旅团长坂井德太郎,及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,高级参谋藤本铁熊等,均系参与会攻南京之高级军官及参谋和长官。对于实施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事件,本有共犯嫌,纵使该嫌疑犯等到庭为被告预期之陈述,亦不外瞻徇袒庇,自难据为被告有利之判决。兹被告犹斤斤请传该嫌疑犯等到庭作证,无非藉端希图延宕。关于第三点,查本案证人千余人,均系身历其境,将当时目击日军暴行痛陈如绘。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,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掘出。灵谷寺无主孤魂三千余具之墓碑,至今犹存。郭岐所编《陷都血泪录》,远在民国27年即在西安写成,并于同年8月披露于西京平报(见京字12号证第1页)。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,外籍记者田伯烈所著《日军暴行纪实》,及美籍教授史迈士所作《南京战祸写真》,皆为当时未曾参加作战之英、德、美、德人士,本其目睹情形,所作之日军暴行实录。日军以杀人为竞赛娱乐,且系在被告本国《东京日日新闻》登载。(见京字10号证第284至285页)屠杀照片及屠城电影,具为当时日军所摄制,借以夸耀武功,均系被告及会攻南京各将领共同实施暴行之铁证。被告竟以空言抹煞,妄指为伪造,可谓毫无理由。综上各点抗辩,均属狡展图卸,殊无可采。查被告在作战期间,以凶残手段,纵其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肆施强奸,破坏财产等暴行一系违反海牙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。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,应从一重处断。又其接连肆虐行为,系基于概括之犯意,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。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,率部陷我首都后,共同纵兵肆虐,遭戮者达数十万众,更以剖腹、枭首、轮奸、活焚之残酷行为,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,穷凶极恶,无与伦比,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,即揆其心术之险恶,手段之毒辣,贻害之惨烈,亦属无可矜全,应予科处极刑,以昭炯戒。

    据上结论,应依刑事诉讼第291条前段,海牙陆战规例第4条第2项,第3条第3款,第28条、第46条、第47条,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2条,第3条,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,第2条第2,第11条,刑法第28条,第55条,第56条前段,第57条,判决如主文。(《档案》第603至612页)

    以下从略

    第三部分第43节谷寿夫罪有应得(4)

    附件二

    国防部审判战凶军事法庭判处

    战犯谷寿夫死刑的布告

    (1947年4月26日)

    查战犯谷寿夫于作战期间,在南京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强奸、抢劫、破坏财产,罪证确凿,业经本庭于本年三月十日依照海牙陆战规例第四条第二项,第二十三条第三款、第七款,第二十八条,第四十六条,第四十七条。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,第三条。战争罪犯审判第一条,第二条第二款,第三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二十四款、第二十七款,第十一条,判处死刑。并呈报总参谋长,转奉民国政府主席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防吕甚字第八三七五号卯有——代电核准执行,各在案。遵于本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由本庭检察官将该犯谷寿夫一名提案,验明正身,押赴雨花台刑场,依法执行死刑,除呈报外,合函布告周知。此布。

    计开:

    战犯谷寿夫一名,男,六十六岁,日本人,住东京中野区富士见町五十三号,日本陆军中将,师团长。(《档案》第613至614页)

    以下从略。

    从《判决书》和《布告》中不难看出,谷寿夫在会攻南京过程中凶猛无比,是日本军中武士道精神的体现者。他促令部下率先破城防,同时因会攻作战遭我军坚强抵抗,遂起报复之心,于陷城后有计划地纵兵烧、杀、奸、掠,杀人如麻,罪恶累累,对他处以死刑是罪有应得。

    但是,我们又不难看出,谷寿夫虽然枪毙在雨花台,但不能把他看作一死了之。一是谷寿夫的罪帐未能算清。据查,日俄战争期间,日军攻陷旅顺、大连时屠杀奸掠,无所不为,我同胞2万多人惨遭日军杀害。当时谷寿夫是基层指挥官,是命令的执行者,进攻凶猛,且“战功”卓著,不可能没有屠杀一个平民百姓。本书前面例举了日本第十军在杭州湾登陆后的暴行,仅点出第6师团屠杀平民2人,似有应付之意。此外,第6师团离开南京后,参与攻陷皖南、赣北、湖北、湖南诸多大大小小战役,必有屠杀以致施放毒气等罪行。而此刻国防部忙于内战,轻外重内,未能对谷犯的罪行全面调查,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缺陷。二是我们对松井石根和谷寿夫的罪行批判显然不够。后来日本社会上不断地出现逆流,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事实,为战犯松井石根鸣冤叫屈。一方面我们未能动员更多的人予以有力的回击;另一方面联合日本社会上民主人士和学者,汇成合力,对田中正明之流进行批判,声张正义,使日本的青年一代知道军国主义的罪恶以及给日本人民带来的灾难,由此奠定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基础。

    第四部分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第44节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(1)(图)

    1938年2月26日,日本裕仁天皇在他的寝宫召见松井石根、朝香宫鸠彦和柳川平助,对他们攻克南京予以嘉奖。

    “七.七”芦沟桥事变不久,早有预谋的日本侵华部队于八月十三日大举进攻上海,得手后在“三个月灭亡中国”的思想指导下兵分三路,气势汹汹地向南京扑来,以为一举可迫使蒋介石政府投降,结束日中之战,从而使中国永远成为日本的殖民地。

    迫于险恶的形势,蒋介石在宣布“迁都”的同时,任命唐生智为南京卫戍司令长官,调配13个师计11万人的兵力归他指挥。守军在紧迫的时间慌忙布防,连同城墙在内构筑3道防御阵地,以期御敌、歼敌。

    侵华日军在华中方面军司令长官松井石根指挥下的9个师团攻陷上海后,用6个师团的兵力,分三路向南京进犯。松井在华以武官身份活动多年,对上海、南京的军事险要早已掌握在胸。东路沿沪宁线经镇江攻击南京的正面;中路沿杭宁路取道溧水、句容袭击南京之背;西路则选广德经宣城,直取芜湖,截断南京守军西去的退路。由此妄想把中国部队全建制的13个师歼灭在南京地区,使中国无力再行抵抗。

    12月9日,各路日军紧密配合,步步逼近,合力对南京缩小了包围圈。